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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有林造林和木材生产招标综合评价方法

《世界林业动态》2010年6月30日报道- 日本国有林招投标制度已从价格竞争向“价格+品质”的竞争转变。

一、招投标制度改革 

在2009年日本大选即将到来之际,政府工作将随着新政权的成立面临大幅度调整。此时,林野厅提出在国有林造林和木材生产事业(公共事业)招标中引入“综合评价中标方式”的新方针。

日本国有林的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向民间公开征集承包人,以前是以自愿合同为主而不通过招标。但是,为防止绿资源机构“官制谈合”事件再次发生,2007年改为采用一般竞争招标的方式。所谓“官制谈合”,即在政府公共建设工程招标中政府部门或公务员以指定企业中标或提前泄露招标底价的方式参与或主导工程招标的行为。此次转变为竞争招标是政府全面推进招标制度改革、扩大公共事业中一般竞争招标的措施。但是,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完全不同于通常的公共土木工程(含治山、林道),因此林野厅国有林野部称,在转变为一般竞争招标后,对项目的定义及范围等“必须从零开始重新讨论”。

尽管为避免“官制谈合”而转变为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但在仅仅靠拼价格的竞争中,很难避免便宜无好货的风险,而且令人担忧的是,不少中标者是以背离常识的廉价投标获取项目的。

公共土木工程项目招标中引进的“综合评价中标方式”也适用于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因此决定自2009年9月1日以后发布的招标公告开始采用这一方式。

二、以得分评价工作成绩和技术人员的能力

国有林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了“综合评价中标方式”,其要点是在价格的基础上对提高项目质量的新技术及专业技能等进行评价,即“从单纯的价格竞争”改变为“价格+质量的综合竞争”。项目招标对象是预定价格在1 000万日元以上的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造林项目包括整地、种植、除草、割灌、除伐、间伐等促进森林更新和抚育的作业;木材生产项目包括木材采伐、造材、运输和锯材生产作业。

在评价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对质量进行评价。对此,招标者(林野厅)制定了评价标准,以得分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价。如表1所示,如果符合评价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就可获得标准分数100分。而且,在必备条件之外,各林管局还制定了若干个加分条件,分配加分分数。从表1可见,加分条件包括4个方面:一是项目计划的稳妥性、合理性;二是企业的工作业绩;三是预定配备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四是对地区的贡献等。例如,根据第1个加分条件,在项目计划中列入带状间伐及大苗造林等技术措施的也将成为评分标准。

表1 造林及木材生产中标综合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例)

评价条件

评价标准

分数分配

得分

标准分

加分

必备条件

实施

体制

实施体制

项目期设定的合理性

100

-

100

工程管理的合理性

-

项目实施是否具备必要的有资格者

-

加分条件

项目计划的稳妥性和合理性

简易项目计划的稳妥性和合理性

项目计划的考虑事项

-

0~10

50

项目期的设定和工程管理的合理性

-

0~10

对招标者规定的课题的响应

-

0~15

招标者指定的施工方法等的质量验收方法及管理方法

-

0~15

企业

业绩

同类项目业绩(过去15年)

是否有农林水产省、国家(其他机关)、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的工作业绩

-

0~4

4

项目成绩评分(过去1年的平均)

是否达到一定分数以上

-

0~4

4

关于项目的表彰成绩(过去10年)

是否有农林水产省、国家(其他机关)、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的表彰等

-

0~4

4

总店、分店或营业所所在地

在该项目实施县内有无总店、分店或营业所等

-

0~4

4

预定配备技术人员的能力

预定配备的技术人员的项目经验(过去15年)

是否有农林水产省、国家(其他机关)、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的业绩

-

0~4

4

预定配备技术人员具备的资格

是否有林业技术人员、作业指导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等

-

0~4

4

对地区的贡献

有无签署灾害协议等

是否与农林水产省、国家(其他机关)、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签订过协议

-

0~3

3

在防灾活动中受表彰情况

是否获得过农林水产省、国家(其他机关)、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的表彰

-

0~3

3

对国土绿化活动的参与情况

在造林活动中是否有过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分成育林的经营业绩

-

0~3

3

有无志愿者活动成绩

是否有参加防灾志愿者活动的业绩

-

0~3

3

安全对策(过去1年)

是否有休息4天以上的工伤

-

0~4

4

 

三、以评价值(评价得分÷投标价格)决定中标者

如上所述,关于技术能力等涉及质量的“评价得分”是标准得分和加分得分之和。而且,决定中标者的方法与国土交通省的公共事业一样,用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得到的值作为“评价值”,即:评价值=评价得分÷投标价格。评价值最高者为中标者。如果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评价,即使投标价格高于其他投标者,但同时技术优势等评价得分也高的投标者,同样有机会中标。例如:投标者A公司的评价得分为150分,投标价格为1 000万日元,则评价值为150分÷1000万日元=0.15;投标者B公司的评价得分为100分,投标价格为800万日元,则评价值为100分÷800万日元=0.125。按评价值决定中标者,则A公司中标。

引进“综合评价中标方式”,将有利于促进质量竞争和培养优秀企业,同时可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及公平性。而且,造林和木材生产项目区域性很强,如能提高项目质量,也有利于确保当地就业。

国家及自治体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采取一般竞争招标方式。但例外的是,“预算决算及会计令”第99条对于可签订自愿合同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记载有关于“造林”的条款。关于招投标改革,不能简单地说任意选择签约对象的自愿合同就不好,一般竞争招标就好,但由于业种不同,国家也承认自愿合同。符合林业实情的理想的合同应该是什么样呢?“综合评价中标方式”的引进,无疑向理想化迈进了一步。林野厅决定将根据实施结果开展进一步讨论。